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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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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