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10條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提撥一定比例予航港建設基金,以及按百分之十八予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前項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港務公司資本總額時,得免再提出。 第一項之一定比例及其他相關提撥事項之辦法,由交通及建設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