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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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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