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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其考試、任用、薪(俸)給、陞遷、保障、考成(績)、服務、獎懲、訓練進修、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結社、勞動條件及其他權益等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其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並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繼續任用人員,適用之公司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由董事會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港務)各類級資位欄內之相當職稱及改制後組織調整相關職稱另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二項繼續任用高員級以上資位人員之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港務公司依相關規定辦理。 原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給離職儲金,改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原機構現有派用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者,仍依原有關規定辦理。 原機構現有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或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官、職等之委派人員、約僱人員、無資位船員、無資位操作士、無資位事務士、各類雜工、工友、差工、佔缺契約工、契約人員及不定期契約工等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者,仍依原適用之有關法令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一項繼續任用人員及第六項約僱人員、無資位船員在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得選擇改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不適用原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及轉調人員原適用之規定,並不得再變更。 繼續任用人員之退休及撫卹事項,仍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及給與,港務公司並應依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予以撥繳及支應。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第12條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現職人員,除隨同業務移撥至航港主管…第15條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第3條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第4條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第5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三、港…第6條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一、港務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二、港務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三、其他…第7條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第8條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第9條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第10條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第11條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第12條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現職人員,除隨同業務移撥至航港主管…第13條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第15條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第16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第17條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第18條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第19條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第20條港務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第21條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第2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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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