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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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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7條
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 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 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三、資本額調整。 四、港務公司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港務公司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 六、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七、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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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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