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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第11條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1條
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
第十二條
及
第十四條
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港務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及建設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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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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