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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5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港務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港務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港務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港務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港務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港務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令及港務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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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