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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5條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港務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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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第3條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第4條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第5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三、港…第6條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一、港務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二、港務公司帳冊及文件之查核。三、其他…第7條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第8條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第9條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第10條港務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及…第11條港務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港務公司人事規章…第12條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現職人員,除隨同業務移撥至航港主管…第13條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第14條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繼續…第16條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第17條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第18條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第19條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前項人員退休金、撫…第20條港務公司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第21條除港務公司或經其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與港務(含中文及外文)相同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第22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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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