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11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
第3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第4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5條
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評鑑委員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6條
評鑑委員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文化中心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之遂行。績效評鑑分為中程營運…
第7條
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
第8條
文化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績效評鑑項目,訂定次年衡量指…
第9條
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
第10條
本部應以文化中心績效評鑑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並提供文化中心作為改善之依據。
← 第10條
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