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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經委員互選產生。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 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 謀本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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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第3條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第5條評鑑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評鑑委員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第6條評鑑委員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文化中心營運目標之達成及公共任務之遂行。績效評鑑分為中程營運…第7條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第8條文化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績效評鑑項目,訂定次年衡量指…第9條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第10條本部應以文化中心績效評鑑結果,作為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參據,並提供文化中心作為改善之依據。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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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