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3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評鑑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 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