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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文化中心應以每三年為一期,於當期中程營運計畫第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 提出次期中程營運計畫,報本部交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於同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實施。 前項中程營運計畫,應包括各年度衡量指標、標準及目標值。 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於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正,應報本部審議、核定,每 期計畫修正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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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