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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文化中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次年度工作計畫,並依第六條第二項 績效評鑑項目,訂定次年衡量指標、標準及年度目標值,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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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