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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績效評鑑應參據文化中心中程營運計畫、年度工作計畫內容及衡量指標辦 理,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文化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 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報本部複評。 二、本部評鑑委員會複評時,得採實地訪視方式進行,並參酌前款營運績 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具審核意見,以書面送請文化中心表 示意見後,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本部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核定績效評鑑結果,轉行政院備查,並上 網公告文化中心年度營運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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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