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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文化中心) 營運(業務)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 。 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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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