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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第10條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0條
本部對學校所為
第七條
第二項第七款之行政協助,其方式如下: 一、派員出席參與合併學校之校內說明會或公聽會等相關會議。 二、合併後之基本經費需求及學生招生人數之處理。 三、其他有助於合併推動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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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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