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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 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 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 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 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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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