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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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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7條
本部於合併學校名單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會商合併學校及相關機關,擬訂合併計畫。 前項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員工及學生之權益處理。 七、政府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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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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