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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第11條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1條
合併後之存續學校或新設學校,應履行下列事項: 一、合併後無條件納編原有教職員,其法定待遇及福利,均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二、教職員異動及調整,應優先考量其專長及意願。 三、合併後學生住宿需求及院系所改名等相關事項,應維護學生權益。 四、合併後現有學生學籍、修讀學位、學程等權益,應依現行規定予以保障。 五、合併後各校區土地、校舍空間及經費等相關教育資源,應作最有效之運用。 六、合併前參與合併學校之雙方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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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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