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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5條

本部考量下列條件後,得擬具合併學校名單連同合併構想,提交審議會審議: 一、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 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 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 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 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 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 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 八、學生實際註冊率。 九、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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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