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12條

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