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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3條

節目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政策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節目之企劃與製作事項。 三、節目文稿之編撰、審核事項。 四、節目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特別節目及宣傳節目之製作與播出事項。 六、本臺與分臺聯播節目之協調連繫事實。 七、節目播出之編排事項。 八、節目播出之審、監聽事項。 九、節目圖書、參考資料及有聲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建教合作之辦理事項。 十一、節目之交流與合作事項。 十二、節目內容紀錄統計分析與異動等之整理表報事項。 十三、音樂著作使用之處理事項。 十四、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書之編擬事項。 十五、節目播講人或製作主持人之聘請與連繫事項。 十六、廣播教材與節目叢書之編輯事項。 十七、節目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八、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九、節目諮詢委員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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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