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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5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機務施政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廣播機務工程之設計與規劃研擬事項。 三、廣(轉)播頻率之選用與申請事項。 四、廣播機件之設計及裝置事項。 五、廣播設備之測試與檢驗事項。 六、廣播設備之定期保養事項。 七、廣播發射、成音暨轉播系統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八、自備電源設備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九、廣播機務與工務紀錄與報告之統計事項。 十、廣播器材設備補充之申購、檢驗事項。 十一、廣播器材設備修護或報廢之簽辦事項。 十二、廣播器材設備調撥與領用事項。 十三、庫存備用廣播器材設備之管理與登記事項。 十四、聽眾收聽困難等工務問題處理事項。 十五、技術人員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六、廣播機務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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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