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 第4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政策之規劃研議事項。 二、新聞採訪、編輯、編譯與播報事項。 三、新聞稿之編寫與審核事項。 四、新聞節目之企劃、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新聞節目文稿之編撰與審核事項。 六、新聞事件、重要活動之現場轉播事項。 七、新聞節目品質之管制事項。 八、政令宣導成果資料之綜合統計與表報填列事項。 九、輿情反應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新聞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一、新聞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二、新聞連絡人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