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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6條

服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臺行銷推廣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電臺推廣活動之規劃與辦理事項。 三、聽眾意見調查研究之規劃、研擬與執行事項。 四、聽眾信件、電話之服務與建檔管理事項。 五、節目叢書、節目表及節目活動訊息之發送事項。 六、本臺公共關係之推動事項。 七、研究推廣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八、研究推廣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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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