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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的設立、任務、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以確保博物館有效推動臺灣史前文化研究、教育及文物保存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4・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維護及發揚臺灣史前文化,充實國民生活內涵,特設立國立臺灣 史前文化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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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依考古學、人類學、古生物學、古環境學等,從事臺灣史前、環太平 洋文化生態之研究等事項。 二、臺灣史前及環太平洋文化生態展示教育之研究、規劃、設計、出版、 說明及標本蒐集、製作、典藏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遺址公園之調查規劃、發掘、研究、典藏、保存維護、經營管理、設 施維護、植栽美化、水土保持及生態保育等事項。 四、營運管理、館務規劃、推廣教育、行銷、學術及館際交流、圖書期刊 企劃與執行、各級學校與社會教育輔導及相關出版品之編纂、發行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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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館設研究典藏、展示教育、遺址公園、工務機電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 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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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設祕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法制、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 、財產管理、安全、票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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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 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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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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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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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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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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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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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館應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並聘請學者、專家 為顧問。 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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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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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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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三 月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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