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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 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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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