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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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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事項如下:一、依考古學、人類學、古生物學、古環境學等,從事臺灣史前、環太平洋文化生態…第3條本館設研究典藏、展示教育、遺址公園、工務機電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館設祕書室,掌理機要、研考、法制、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財產管理、安全、票務及其他…第5條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館長…第6條本館置組主任、室主任、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8條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9條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1條本館應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第12條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第13條本規程適用至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條例生效日止。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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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