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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10條

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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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