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籍法施行條例 › 第3條

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3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由本人出具左列書件, 聲請居住地方之該管官署,轉請內政部核辦: 一、願書。 二、住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證書。 內政部核准歸化時,應發給許可證書,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