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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9條

國籍法施行前,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者,未依前國籍法,及其施行規則 呈明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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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