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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8條

取得回復,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事,其 經內政部許可者,應將已給之許可證書撤銷。經內政部備案者,應將原案 註銷,並於國民政府公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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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