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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條例 第6條

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及第十一條取得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內政部須 指定新聞紙二種,令聲請人登載取得或喪失國籍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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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