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第11條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亡故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