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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葬厝之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於國軍葬厝設施辦理停柩或暫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由原申請遺族向前條所定機關(構)申請遷出。原申請遺族亡故時,得由其他遺族協調指定一人行之。其遷出後不得再申請遷入。 已安葬(厝)於他處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入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安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厝至國軍各地區忠靈塔,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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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