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第5條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在感訓期間死亡。 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