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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在感訓期間死亡。 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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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