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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亡故官兵及其配偶安葬(厝)之資料,應登錄國軍葬厝管理資訊系統管制,原始申請資料並應建檔存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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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