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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軍事機關(構)受理: 一、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二、安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人員或機關(單位)向前項所定軍事機關(構)提出: 一、現役官兵或其配偶:其原屬部隊或遺族提出。 二、退伍、除役官兵或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大體捐贈供醫學研究或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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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