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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第17條

國軍葬厝設施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辦理春祭,每年九月三日辦理秋祭。 前項祭典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辦理,並邀請遺族、所在地機關(構)、部隊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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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