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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6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6條
總機向電信局掛號叫接時,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本單位發話流水號 (每 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名 或專線號碼、用戶分機號碼受話人姓名 (或冠先生) ,不得將收發話人級 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 替姓氏,但對民間受話單位,則應報明受話機關或公司行號名稱,以利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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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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