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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41條

電信局對各類電話開始接線時,應先行接通受話軍事單位之電話或受話人 ,再叫出發話總機或發話人為之接通,叫號與叫人通話時間之計算如左: 一、叫號為自指定之受話用戶開始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方面發出終止通 話信號為止,並包括左列時間在內: (一) 雙方接通後,由最初接話人,另行傳呼他人前來接話所需之時間。 (二) 由用戶專用交換機,接轉至分機所需之時間。 二、叫人為自指定之受話人,或某代表,或指定之總機之某一分機之任何 人員,或指定之某一部分任何人員,與發話人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 人發出終止通話信號之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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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