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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40條

軍事長途電話費不分叫號、叫人、首次或加次,一律按照當時規定之尋常 叫號或加急叫號價目計算,每通話三分鐘為一次,不滿三分鐘者亦按一次 計,超出三分鐘未逾六鐘者,按兩次計,餘類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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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