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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7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7條
長途電話經電信局長途台通知接線時,發話總機值機員根據去話登記簿申 請資料,證實所要之電話或受話人無訛時,應即將電話接通,並將始話時 刻填入,俟用戶通話完畢後並填話畢時刻,向電信局長途台核對通話次數 ,填入去話登記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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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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