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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 第38條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38條
不經總機而經與電信局協議有案,接入電信局長途臺之專線及市內電話, 向電話局掛發長途電話時,亦應注意保密,不得洩露番號、級職等,並應 指定人員辦理通話次數登記及核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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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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