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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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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第42條
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 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移後再接一次,其時限為自掛號時間 起,提前等級以上電話為一小時以內,普通為兩小時以內,其經移後叫接 時,再遇有上述情事,或機線故障及其他原因不能接通者,一律作為銷號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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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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