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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第11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之相關收支,應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使用國軍服務作業單位營運設施或場地,得酌收清潔維護費用,其收 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考量營運成本擬訂,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國軍服務作業單位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照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 會計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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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