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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軍英雄館之財務收支管理與運用,規定如下: 一、國軍英雄館之設施,由軍人之友社編定預算經費投資設置及維護。 二、住宿國軍英雄館及使用清潔維護費用,其收費基準由軍人之友社擬訂 ,報請本部備查後實施。 三、國軍英雄館營運收入及支出,由軍人之友社依統收統支方式辦理,並 訂定收支管理規定管理,受其社員 (代表) 大會及理、監事會之監督 。 四、國軍英雄館營運盈餘,軍人之友社應檢討支用於敬軍、勞軍及常備戰 士家屬服務工作事項,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前項第三款所稱營運收入,指住宿及其他服務等收入;所稱支出,指人事 、勞 (健) 保、作業維持、設施折舊準備費用及其他營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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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