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 第3條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服務作業單位,係經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納入國 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之服務作業單位。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及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