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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55條

新兵訓練單位於徵訓新兵入營時,發給新兵訓練使用之團體服裝於新兵結 訓分發時,由新兵整洗清潔後,全部收繳,整理發給次一梯次入營新兵繼 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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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