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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58條

新兵分發外島單位,於撥運途中所需團體服裝由各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 各站如有不足可循補給系統申請,如不敷時應即向補給單位先行申借,事 後補辦結報手續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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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